王彪律师
执业律师
王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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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律师

北京市京师(西安)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6101202210554725 15109267249

律师介绍


王彪律师

法律硕士

现为北京市京师(西安)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

执业期间,参与办理咸阳某高校上百名后勤人员劳动关系转移项目,承办某央企设计院、神木某煤矿、西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数十名员工劳动纠纷案件。擅长处理集体劳动仲裁申请与应诉、企业规章制度起草修订、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处理、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、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争议、工伤认定及理赔、社保损失处理等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,能够为当事人出具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获得客户一致好评。

社会荣誉与任职:

2021 年 4 月‑2023 年 4 月,担任西安市雁塔区信访局听证专家委员会委员;

2022‑2024 年,担任社区法律顾问;

2025 年,担任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。

经办劳动纠纷案例

案例 1:曹某诉某石油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案(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,2022‑09‑20)

曹某为退役士兵,入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因履职受伤确诊焦虑抑郁症长期休假,形成 “长期两不找” 状态。后期病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,在公司催告后仍未返岗,公司依据规章制度、经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。员工起诉要求补发多年工资、生育医疗费、违法解除赔偿金、重新出具离职证明、补缴社保。法院判决仅支持获批病假时段的病假工资;生育医疗费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;认定单位属于合法解除,不支持赔偿金;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不予处理。

案例 2:王某诉某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案(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,2021‑05‑10)

王某 1996 年入职院校,仲裁已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。王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,再次请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,并要求补缴全部社保。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已经仲裁确认,再次起诉无依据;社保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,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,驳回原告起诉。

案例 3:某建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(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,2021‑06‑23)

张某任职保安,因岗位整体外包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。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,建材公司不服起诉。因公司无法举证属于协商解除,法院认定系违法解除,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;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。

案例 4:张某与陕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案(神木地区法院,王彪律师代理劳动者)

张某为煤矿支护工,企业存在社保长期欠缴情况,企业通知停工放假,劳动者提起仲裁。劳动者主张企业口头辞退构成违法解除,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;法院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,认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单方解除合法,判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;社保补缴属于行政职权,法院不予处理。

案例 5:张某与 A 某实业公司混同用工劳动争议二审案(西安中院,王彪律师代理劳动者)

劳动者先后和两家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但工作地点、岗位未发生变化,接受原公司的考勤、审批与工作安排,两公司人员、业务、地址交叉混同。劳动者因克扣工资被迫离职,起诉主张劳动关系、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。一审认定构成混同用工,支持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,二审维持原判。

案例 6:薛某劳务派遣欠薪劳动争议二审案(西安中院,王彪律师代理劳动者)

薛某由派遣单位派遣至设计院分院工作,三方签订薪资协议,约定固定月薪以及欠薪的补偿。用工单位因经营亏损大幅度降薪,劳动者以欠薪为由书面离职并起诉。法院认定三方薪资协议合法有效,派遣单位、用工分院及总公司共同承担工资差额和协议约定补偿,派遣单位另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;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未予以支持,二审驳回各方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
官网:http://www.jingshxa.com/single/13/3829

擅长领域

深耕劳动纠纷领域。办理大量集体仲裁、混同用工、工伤理赔、赔偿金等劳资案件,曾担任信访听证专家、社区法律顾问、法院特邀调解员,熟悉陕西地区裁判尺度,兼顾劳动者与企业用工法律服务,办案实战经验丰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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